天天观点:使用近似标识制售口罩侵权,江苏一公司被判赔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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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口罩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备的物品,于是有不良商家动起了歪心思,擅自制售与其他公司近似标识的口罩来获利,造成侵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判决江苏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费用共计102万余元。

广东某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成立20多年,经营范围包括医用、日用口罩生产,其注册商标作为行业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2021年,该上市公司调查发现,2020年成立的江苏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允许或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口罩上使用与其系列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还在企业名称、宣传资料中使用相同字号。于是,该上市公司经公证取证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口罩产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其官网、网店等处大量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并销售带有上述标识的被控侵权口罩,容易让人误解,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江苏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让人误认为其与该上市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江苏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认可其通过线上途径销售被控侵权口罩超122万个,线下销售1.8万个,两者合计收入为47707.8元,平均单价为0.038元每个,而这一价格远低于该上市公司同类型正品单价。据该上市公司陈述,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2020年其一般医用口罩单价为1.6元每个。庭审中,经当庭登录该上市公司的网上旗舰店,显示其医用外科口罩最低为0.398元每个。2020年,该上市公司口罩所属的疾控防疫防护产品的营业利润率为51%。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该上市公司明确主张以其因侵权所受损失计算,即以被控侵权产品销量乘以同类型正品单价,再乘以正品的营业利润率,请求判令该侵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0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采用综合计算模式。其一,对于能够明确被控侵权产品销量的部分,由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乘以利润率进行计算约为24331元。其二,江苏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不仅实施被控侵权行为,还在被举报后多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不实陈述,侵权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同时,生产销售的口罩价格低廉、质量堪忧,未经正规的检验程序,对该上市公司的商誉损害重大,更是存在重大的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因此确定适用4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其三,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最终,判决本案的总赔偿金额为1021655元,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本案中,苏州中院探索损害赔偿计算新模式,尝试同时运用数量计算规则和法定赔偿方式综合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有效保障了权利人合法利益,有力破解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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