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母亲不让一对儿女入学,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资料图片)

顾某有一儿一女,她一直没给孩子们申报户口,更没有让孩子们接受义务教育。后来顾某因犯罪入狱,她并没有向司法机关说明孩子的事情。保姆将姐弟俩放在派出所门口后离开,幸好被多个部门救助,后由外公外婆照顾。为做好姐弟俩的后期监护,两位老人申请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2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顾某有两个孩子瑶瑶(2013年6月生)和小卓(2015年9月生)。然而,顾某一直没给姐弟俩申报户口,更没有让两个孩子入托入学,接受义务教育。2021年10月,顾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期间,姐弟俩由顾某雇佣的保姆照看。顾某在被羁押期间未向司法机关说明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在自身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也没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

2021年12月,保姆将瑶瑶和小卓带至上海一公安派出所门口,将他们丢下自行离开。姐弟俩被上海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暂时安置。在上海、南京两地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努力下,调取到二人出生证明并协助办理落户手续。2022年9月,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瑶瑶、小卓顺利进入小学就读,日常生活由外公、外婆照顾。为做好姐弟俩的后期监护,两位老人申请撤销顾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

承办法官认为,带娃没有固定范式,但《民法典》第36条为依法带娃明确了法律底线,即不得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监护人未安排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虽然未对孩子直接造成肉体上的伤害、未侵害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但其妨碍未成年人入学的行为,剥夺适龄未成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与集体生活、发展身心健康的机会,且行为持续时间长,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发展权。监护人剥夺未成年子女在适龄阶段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很可能使得未成年子女在今后的成长中丧失很多的可能性,严重妨害未成年人成长成才,此种妨害影响深远,并不亚于对未成年子女身体的伤害,应当认为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因此,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发展权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不安排适龄未成年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造成严重妨害,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顾某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明确外公外婆成为姐弟俩新的监护人。(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未成年子女 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