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撞人,快递公司赔偿后能否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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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在工作中撞人,快递公司代为赔偿后,因快递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快递公司认为快递员存在重大过失,其代为赔偿的金额应该由快递员全额偿还。那么,快递员是否应该全额偿还呢?近日,连云港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形和经济状况,法院最终裁定由快递员偿还快递公司30%的赔偿金。

王某是连云港市某快递公司的一名快递员。2020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配送快递的途中,将行人陆某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全责,陆某无责。后法院判决由快递公司向陆某赔偿并执行完毕。

因快递公司认为王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存在重大过失,其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向王某追偿,于是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1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快递员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连云港中院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快递公司向王某全额追偿有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形和经济状况,该院酌定快递公司向王某追偿的比例为30%。

本案的争议所在即快递公司能否向王某全额追偿。《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法律所指的过失依其程度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普通人对损害发生的最低注意义务,意即损害之发生极易避免,普通人都能够注意到,如果行为人连这种注意义务都未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

结合本案事故认定书,快递员王某显然已经构成重大过失,快递公司在赔偿案外人损失后,可以向快递员进行追偿。但是,该事故发生在快递员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快递公司是该职务行为的受益方,同时其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着对王某的管理责任,也要对王某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风险,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形、员工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兼顾员工生存利益和单位合法权益来综合确定追偿比例为宜,而非全额追偿。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上述裁定。

办案法官提醒:随着网络经济高速发展,快递配送从业人员日益增多,作为用人单位,快递公司要切实履行好人员管理职责,加强业务、安全培训,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为人员、车辆购置必要的保险;快递配送人员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相关产业协会也要加强行业监管,坚持“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多方合力,共同维护新业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快递公司 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