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动态:6万元买的机械车位却停不进车,起诉退钱被驳回

原本为了停车方便特地买了车位的宋先生,在车位交付时发生了糟心事——自己的面包车停不进车位,与房产开发商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也被判败诉,难道钱要白花了?

6万元买的机械车位,车却停不进去


【资料图】

“检察官,这明明就是开发商的过错,怎么就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呢?我现在是钱白花了,车还没地方停……”在徐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大厅里,前来申请法律监督的宋先生无奈地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不解和委屈。

原来,三年前,宋先生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告诉他该小区准备建机械车位,建议其可以趁着购房优惠买一个。考虑到自己有一辆小型面包车,宋先生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许可协议》,花6万元买了一个机械车位。

入住一年后,小区的机械车位建好了,开发商跟宋先生约定了交付车位的时间。而纠纷从这一天也正式开始了。当宋先生将自己的面包车开到车位时,却发现因车身高于机械车位的高度无法停放进去。

宋先生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车位使用许可协议》,并退还6万元车位转让费。

起诉至法院被判败诉,钱白花了?

在宋先生看来合情合理的诉求却遭到了一审法院的驳回:在对自己所有车辆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情况下,仍然与开发商签订协议,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且开发商提供的车位符合相应的行业规范并经验收合格,所交付的车位不违反合同约定。

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并驳回其申请法院再审请求。

“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的规定,自己的小型面包车属于小型车,虽然它不符合机械车位的停车类型,但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根本无法满足停放小型车的要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解除合同呢?”带着疑惑和委屈,不服法院判决的宋先生来到了徐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宋先生的意见,调取、审阅了法院卷宗,检索了关联案例。发现由于机械车位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新鲜事物,此类纠纷时有发生,不同地区法院在处理上稍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认为机械车位的大小尺寸系合同的重要条款,双方对该重要条款未作约定,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解除合同;有的法院认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对于机械停车设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

检察官多次沟通化解,面包车有了“家”

为了进一步了解法官的审判思维和相关审理情况,承办检察官与一审法官进行了沟通联系。得知一审法官曾组织双方调换车位,但由于宋先生不愿意多次更换其他机械车位而未调换成功后,检察官专门到车库现场,查看机械车位大小尺寸,组织双方再次调换车位,开发商为宋先生选了几个相对较大的机械车位让宋先生停放,宋先生的车虽能停入,但车顶棚离上层隔板仅有一个手指厚的高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在掌握案件总体情况和双方诉求后,检察官认为,虽然开发商不存在明显的违约情形,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但是开发商制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机械车位的大小尺寸,“小汽车”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而宋先生自以为自己的微型面包车就是小汽车,自信能够停放在机械车位,没有考虑到微型面包车不同于普通家用小汽车、机械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的实际情况,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简单作不支持监督处理,不利于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

于是,检察官对双方分别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经过多次沟通、化解,开发商与宋先生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宋先生答应另外支付3万元,开发商协调为宋先生更换一个普通平面车位,这历时三年多的车位合同纠纷也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近年来,为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在一些商业中心、医院、大型小区,机械停车设备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但涉及机械车位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检察官建议:出卖(出租)方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制定方,要尽量明确约定机械车位的大小尺寸,确保机械车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买受人尽到充分的提醒和告知义务。买受(承租)人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如有争议及早协商解决;并要知晓机械车位不同普通车位,了解自身车型是否适用于机械车位,充分咨询、掌握机械车位的相关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关键词: 大小尺寸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