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出台政策,打通业主自治“最后一公里” 环球快资讯
业委会成立难、监管难,那么小区有了问题究竟谁来管?近日,常州出台《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从而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在制度上填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委会的有效补位,打通业主自治“最后一公里”。
先行成立物管会,培育业主自治环境
据介绍,目前,常州现有住宅小区1757个,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223个,成立率12.7%,已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387个,成立率22%。比例相对较低,业主自治组织不够健全。
(资料图)
为了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常州探索在暂没有业委会或者业委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小区,推广先行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职责。通过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在制度上填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委会的有效补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镇)、社区、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等派员组成,我们希望通过政府引导,吸纳一些热心公益、业主认可的业主代表,培育业主自治环境,从而为后期业委会的成立和规范运作夯实基础。”常州市住建局物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到底怎么组建、如何确定人选、怎么运行等问题,《实施意见》中都有明确和规定。
简化组建程序,业主成员不得少于60%
《实施意见》进一步重申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物管会成立的条件。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多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等情形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管会总人数一般为九人以上十三人以下单数,人员结构具体包括业主成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建设单位等指派的成员,其中物管会中业主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60%。
业主成员的人选可以通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产生。在人选资格上,《实施意见》加以严格,提出了六种不宜担任物管会业主成员的负面情形,如本人及其亲属与所在物业有利害关系的;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在小区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等,从而保证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顺利组建。
在物管会组建程序上,《实施意见》加以简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只需“发布组建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作出决定、备案刻章开户”五个环节,即可完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需业主共同决定的,要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在物管会运行制度方面,文件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制度,强调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按规定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名同意后通过,决定文书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决定文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常州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七日。
《实施意见》还明确,如果物管会成员已经离职、没有正当履行职责或者有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等情形,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其成员资格;物管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物管会规范履职。
通讯员李佳现代快报+记者张敏
(校对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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