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吵架被路人拍视频发上网,当事人索赔5万余元


【资料图】

移动互联网时代,掏出手机随手拍随手上传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习惯。李某在上班路上遇到一对男女吵架,随手拍了视频,没打码就发到网上,视频被网友随意剪辑后,又被广泛转发,直到引起了当事人的关注。为此,李某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李某是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生活中喜欢拍摄短视频上传网络,与网友分享互动。2021年5月,上班途中,她看到一对男女从小区一路拉扯争吵到马路边,男子突然情绪激动地将女子推向行驶车辆。看到女子受伤躺在地上,李某拿起手机开始录制视频。

李某共录制了两段视频,一段是女子倒在地上,李某上前查看其情况,同事则去询问司机事情经过,另一段是同事去质问推人的男子。同日下午,李某在未对被拍摄对象进行打码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发布了第一段视频,后有网友询问李某具体情况,李某就将第二段视频发布上网,这两段视频又被网友剪辑拼接后重新上传,被一些媒体转发,引起广泛关注。

看到自己随手拍的视频竟有如此“热度”,李某自知不妥,便将存有的和发布的视频全部删除,但还是被视频中的当事人王女士发现。她认为,李某和自己并不认识,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含有自己肖像的视频上传网络,造成广泛传播,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王女士因此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女士人格权利的侵犯。首先,李某拍摄的两段视频均未经同意、未经打码,其中明显包括了王女士的影像,其私自公开视频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传播。其次,李某称他人无法认出视频人物就是王女士,但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不以外部人员是否认识权利人作为必要条件。李某未经王女士许可,公开带有其影像的视频内容,构成侵权事实,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

但是,考虑到事发地点位于公开场所,并非王女士的个人秘密空间,无法认定其与推人男子的行为包含不愿公开的隐私,且李某也只是在公共场合将目睹情况予以记录,不是拍摄王女士私密活动。从后续情况看,李某上传视频的目的也不是散布他人私密信息,并及时删除。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酌定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校对 许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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