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播报:“路边摊”管理不再一刀切,江苏立法规定设置摊点疏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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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代快报记者解到,《条例》总结提练江苏实践经验,细化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2012年1月修正。《条例》是江苏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对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维护城市运行秩序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宜居生活的新期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情况。

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适用范围适度拓展。将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纳入管理范围。总结提练江苏实践经验,细化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对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责任要求及其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群众关切的摆摊设点,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等问题进行规定,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摊点疏导点,配套设置必要设施;确定并公布店外经营的区域、时段、业态和市容环卫责任等。

《条例》还专设垃圾分类专章,填补江苏垃圾分类工作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立法空白。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总体思路,《条例》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并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设施设备设置、设置主体作出规定。对不同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条例》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作出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人大常委会 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