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中旬起,苏州医保卡里的钱可以给家人用了

苏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将能给配偶、父母、子女付钱看病了。2月1日起,江苏省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信息程序切换上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1月31日下午,苏州市医保局发布消息,按照省市医保信息系统联调测试的进度,苏州预计在2月中旬正式落地。届时,苏州市申请建立了家庭共济关系的家庭成员,就可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共济资金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主账户人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医保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针对热点问题,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同时进行了解答。


(资料图片)

一、如何申请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2022年底,苏州市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明确通过推进家庭共济,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共济家庭成员使用,以进一步提高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据介绍,医保家庭共济使用前需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且每位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只能建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应具备两个条件: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有结余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下简称:主账户人),可自愿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个人历年账户内金额作为家庭共济资金进行家庭共济使用;主账户人可将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家庭共济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主账户人个人历年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医疗费用分担。

二、申请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需要哪些材料?

据了解,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医保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申请设立、变更家庭共济关系时,主账户人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

需要提醒的是,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时,家庭成员不可以主动更换家庭共济关系,而是应由主账户人通过经办渠道提出变更申请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家庭成员在退出现有的家庭共济关系后可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如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因主账户人未及时申请变更引起家庭共济资金损失的,由主账户人自行承担。此外,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自动终止。

三、家庭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家庭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缴纳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支付家庭成员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四、家庭共济资金如何使用?

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家庭成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家庭共济资金只适用全额缴纳。据悉,家庭共济关系成立后,每位家庭成员均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家庭共济资金不设限额,用完为止。

五、家庭成员可以直接拿主账户人的医保卡就医购药吗?

不可以。家庭成员必须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对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追回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关键词: 家庭成员 以下简称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