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息丨杀人被判死缓男子服刑18年一直“喊冤”,最高检回应
现代快报讯2004年8月8日下午,有人发现浙江绍兴大寨河上有只手露在水面上,原来是一具女尸。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死刑,二审法院改判死缓。服刑18年来,陈某某一直在叫冤,也不断在申诉。2023年1月9日,针对陈某某代理律师提出希望重审此案的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了答复:“您提出申请监督的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我院正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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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女子买凶教训别人不成,自己却死了
陈某某是浙江绍兴人,出生于1955年9月。判决书显示,2004年6月的一天,陈某某再婚妻子的外甥肖某某从湖南老家来绍兴探亲,在陈某某家认识了附近村的妇女徐某某。徐某某和邻居有纠葛,吵架中还被对方打了,她认识陈某某是为了请他写状子去告对方。和肖某某聊天后,徐某某提出自己愿意拿出1万元让肖某某去教训邻居,肖某某答应了这件事。然而在同年7月初,肖某某拿到徐某某的8000元钱后就逃走了。此后徐某某多次找陈某某要求退钱。没办法,陈某某便与其妻舅刘某某赶到湖南,刘某某找到肖某某要其还钱但遭到拒绝。
没有要到钱的陈某某和刘某某二人先后返回绍兴。遭到徐某某多次纠缠要求归还钱款后,陈某某产生恶念,并准备了安眠药。同年8月7日晚上8点多,当徐某某再次上门要求还钱时,陈某某让她喝了已经投放安眠药的绿豆汤。陈某某趁机用绳、蛇皮袋、门帘布把昏睡的徐某某捆绑起来,并将她的自行车一起搬到了刘某某的船上。
当晚10点多,陈某某叫刘某某开船,在驾船至绍兴南新村附近的大寨河时,陈某某将徐某某及其自行车抛入河中,徐某某因溺水而死亡。
陈某某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04年8月14日,陈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2005年3月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有证据显示刘某某曾购买过几十颗苯巴比妥安眠药,陈某某于2004年8月7日在社区服务站购买了10多颗舒乐安定药。根据刘某某的证言,他在开船时,看到船头有一个人形的东西,船开到一座桥附近时,陈某某将那样东西推到了河里,后陈某某告诉其扔下的是徐某某。而根据绍兴市公安局所作的物证检验报告,死者徐某某胃内容物中有舒乐安定和苯巴比妥成分。
判决书中显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陈某某所作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但收集在案的证据,足以证实其让徐某某食用投放安眠药的绿豆汤,并将她抛入河中杀害的基本事实。
陈某某对刑事部分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上诉提出,为徐某某买凶打人作担保的是刘某某,用绳子捆绑并将被害人推入河中的也都是刘某某所为,还称刘某某的证言不实。另外,其二审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眠药是谁投放的,也不能证明是谁将被害人推下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提出担保者、杀人者都是刘某某仅是其一人之说,目前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与其原先的供认不符,因此陈某某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浙江省高院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陈某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予以改判。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存疑?最高检给了回复
面对二审判决,陈某某提出申诉,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年8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不予立案复查。
陈某某认为,案件疑点很多,应重新审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蓝天彬和韩磊代理该案申诉多年,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希望重新审理此案。202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了答复:“您提出申请监督的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我院正在审查办理。因立案复查,需要延长办理期限三个月。办理期限延至2023年4月15日。”
蓝天彬说:“通观法院认定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本案事实并未查清,存在疑点。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某某故意杀人,虽然陈某某在侦查阶段有过三次有罪供述,但都是刑讯逼供所得,前后矛盾,且在其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所作供述均否认故意杀人,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他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不能证实陈某某杀害徐某某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真凶可能另有其人,很有可能是潜逃多年、至今尚未归案的刘某某。”
“最高检的这个回复非常难得,接下来有可能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进而法院启动再审。”蓝天彬说。
对于该案相关进展,现代快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现代快报+记者谢喜卓邓雯婷马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