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热门:“状元糕”抽检出不合格,包装盒还印着2921年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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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元糕被抽样检验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厂家拒绝承认,还意图通过更改条形码、补打生产日期、更改外包装盒等行为混淆视听,逃避处罚……3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某食品厂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于原告某食品厂主张抽检产品系他人冒充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2021年6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欲出售的状元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某食品厂生产的状元糕过氧化值、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被抽检产品涉嫌他人冒充。不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答复,对异议未予认可。同年7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原告食品厂未能提供状元糕的配料工序控制记录、产品入库记录、产品出厂自检报告、产品出库记录等相关材料。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当场向某食品厂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责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状元糕。
自接受检查以来,该食品厂以案涉状元糕系他人冒充自家产品销售为由多次提出异议,拒绝承认自身违法行为,意图通过更改条形码、补打生产日期、更改外包装盒、制造虚假退货召回等行为混淆视听,逃避处罚。
2021年12月,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状元糕的行为处罚款85000元,对该厂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40000元。食品厂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抽检状元糕系原告生产,原告某食品厂关于被抽样状元糕系他人假冒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食品厂仓库内发现更改条形码之前的包装盒,并发现自行刻制印有“2921年5月9日”错误生产日期的包装盒……足以证明被诉处罚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对食品厂违法行为量罚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监管执法实践中,被监管对象为逃避惩罚,往往采取一些干扰行政执法的行为,不仅增加执法难度,还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埋下重大隐患。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予以支持,对不法食品生产企业有力打击,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为推动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贡献了司法力量。”承办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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