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更有力!江苏省消保委率先出台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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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消保委结合工作情况,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消费纠纷先行和解激励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制度化规定,对企业自愿、快速加入纠纷和解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此前,省消保委与上海、浙江、安徽长三角四地消保委联盟推行消费争议快速响应先行和解激励机制,切实提升消费维权便利度,助力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倡导激励经营者加入和解通道,通过先行和解方式解决消费争议问题,让企业切实履行维权第一责任人义务是当下优化放心消费环境,提升维权服务水平的内在要义之一。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该《规定》明确一些经营者行为不视为先行和解行为,如经营者超期未签收和解工单,消保委组织介入调解的;经营者在达成和解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这对消费者维权来说,又多了一份安心。同时,该《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先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消费者就同一消费纠纷再次提出争议解决申请的,不再受理。

同时,该《规定》引导激励经营者落实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责任,对经营者主动落实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责任的采取多种激励措施。第九条规定,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先行和解的消费纠纷,不计入企业累计投诉数据池,不参与省内消费投诉评价;综合经营者先行和解处理结果、时效等,建立信用等级分类,并将其作为诚信企业等评选的重要参考指标;经营者先行和解信用等级优越的,可作为正面信息推送征信机构,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并予以公示。

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于加入消费纠纷和解平台的经营者,消保委组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对加入和解通道却又拒不和解、虚假承诺、多次逾期未处理的企业,及时将其移出先行和解绿色通道企业库,并通过警示约谈、披露曝光等方式加强监督。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可以助力优化消费环境,纠纷评价精准化。同时盘活数据资源,使企业诚信自律由“软口号”转变为“硬约束”,有效实现了前端和解与终端评价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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