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投了意外险身故后都被拒赔,法院判决为何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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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投了意外伤害保险后,被保险人突然身故,就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然而,事故原因一定能满足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认定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案件,争议焦点都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案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2020年12月,65岁的张三被家人发现摔倒在家中,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发现,其咽喉深处有一完整面筋阻塞气道,因此,认定其死亡原因为气道阻塞窒息而死。社区居委会为张三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三的妻子和女儿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了,遂诉至法院。
2021年8月,甲公司的驾驶员李四被发现倒于路边,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医院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甲公司曾为李四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事情发生后,李四的家属与甲公司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约定由甲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2万元,李四的家属自愿将保险合同权益转让给甲公司。后来,甲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被拒绝了,遂诉至法院。
根据案涉保险合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应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是,张三的保险公司认为,张三已是高龄,且生前患有帕金森症,死因存疑,因此拒赔;同样,李四的保险公司认为,没有尸检报告,李四的猝死原因不明,而猝死本身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确定是面筋阻塞气道导致窒息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张三的妻女作为保险利益的全部法定受益人,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丧葬补贴合法有据,因此,支持了张三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在李四的案件中,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有明确释义,猝死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四的死亡由外来因素导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家属或单位在投保时常常忽略合同附件中的特别约定,这些约定对保险关系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其中一些特殊的名词解释和免责条款尤其需要关注。在大众的一般认知里,意外就是指意料之外的事情,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必须满足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四个要素,生病或自杀等都不属于意外事故。
而猝死的原因无法排除是患者本人的潜在疾病突发导致,因此,在案涉保险合同中就被明确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法官建议,在寻求意外险理赔时,需及时关注意外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通讯员陈鸿梅王晴怡现代快报+记者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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