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的小米电池,男子被判刑 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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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手机电池老化、电池充不满电,很多人往往会选择在电商平台购买电池进行更换,然而经过货比三家选择的售价相对便宜且号称“原装”的电池,可能是店家低价收购的假货。近日,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2012年7月7日,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米公司)的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7月6日。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北京小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假冒的小米电池,后通过其经营的“小米售后原装体验店”销往新沂市等地。

经统计,杨某的销售金额共计20余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2021年3月,杨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网络店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小米电池,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违法所得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缴赃款、赔偿被侵权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被侵权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最终,新沂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

法官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损失,仿冒电子产品一旦流入市场,极有可能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安全隐患,直接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故应严格予以打击。该案系新沂法院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后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以此告诫相关违法犯罪分子主动收手,争取宽大处理,切莫越陷越深,害人害己。

通讯员陈姝妤陆英展现代快报+记者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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