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再买保险,“嫁祸”保险公司被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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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才想起来购买保险, 车主孙某与伤者李某签订《和解协议》 后 " 嫁祸 " 保险公司被拒赔,无奈,李某为了拿到赔偿,只好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和解协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0 年 11 月 11 日,孙某驾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公安机关当天 13:05 接警后,通过勘察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随即,李某前往医院治疗,其门诊病例显示治疗时间为当日 14:34,患者主诉 " 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 1 小时余 ",15:05 李某在该院进行尺桡骨正侧位(DR)检查。

李某治疗期间,孙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 2020 年 11 月 11 日 15 时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 15 时止。

事故发生数天后,双方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孙某自认全责,李某的损失由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李某不再另行向孙某主张权利。

此后李某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以保险超期为由拒赔。李某见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望,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孙某签订的和解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前提是李某的损失能够从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赔付。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李某就诊的时间为 14:34、尺桡骨正侧位(DR)检查报告日期为 15:05、孙某报警后公安部门接警时间为 13:05,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之前,故案涉交通事故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因此李某要求撤销与孙某签订的《和解协议》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官向其释明之后,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称,孙某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前保险就已到期,但其仍然驾驶该车辆出行,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其并未积极主动向伤者理赔,反而试图通过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责任,其此种投机行为显然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使用车辆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最好同时根据自己的用车情况补充购买必要的商业险。如果一时疏忽导致车辆脱险,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驾车上路,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面临高额的赔偿费用。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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