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起诉养女讨要赡养费,法院判决:每月给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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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后,收养自己的养父母离婚了,养女还需要尽赡养责任吗?6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最终判决养女小静(化名)每月给付养父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医保报销后的部分医疗费。

据了解,男子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收养一女小静,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小静成年后,由于夫妻关系不睦,张某与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后张某独自一人在老家居住生活。张某现已年满六十周岁,其将养女小静诉至法院,要求小静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负担其今后的医疗费用。

庭审中,小静提出张某刚满六十周岁,不但具有劳动能力,还有土地流转费等收入,且其自身收入有限,无力支付赡养费。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张某已超过六十周岁,身患疾病,虽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其收入不足以支撑日常生活。综合张某实际所需、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目前收入等情况,判决由小静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500元,并负担张某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

法官说法

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家庭中最重要的一种身份关系,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子女”,不仅包括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当地物价水平、子女扶养能力等综合考虑。本案中,张某已年满六十周岁,虽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生活,法院在判决时结合张某年收入情况,最终确定小静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67条将支付赡养费的认定条件从《婚姻法》规定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修改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实际上适当降低了主张赡养费的门槛,这也体现了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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