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明确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高速公路发展迅速,事故风险大,需要及时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7月2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的《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朱玉龙介绍,2021年4月起,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试点。2022年1月,全省已建成并投入执勤13个救援站。比如,苏通大桥区域的消防救援力量到场时间由建队前的31分钟缩短至12分钟,发挥了就近就便、抢救生命、快速疏通、保障安全作用。

△于同化/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了巩固试点成果,保障救援队伍有序健康运行,《条例》紧扣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进行规范,切口小,共十六条,采用“小快灵”形式,立法针对性、实用性比较强。

《条例》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重点规范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这些领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工遵循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遵循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科学处置的原则,规定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不仅如此,《条例》总结江苏高速公路在灾难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处置机制。比如,完善了应急响应、组织指挥、联勤联动等现场救援机制,相关部门依法提供相应保障措施,并加强救援救治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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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条例》在法律法规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就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明确建队区域。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特长隧道和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应当根据路网分布、交通流量以及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

在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的职责分工上,《条例》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的房屋设施建设、车辆装备采购,提供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等队(站)建设经费保障。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指挥调度等工作。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人员招录、培训考核以及消防员岗位等级、退出转岗等实行统一管理。

“我们的职责主要是参加高速公路火灾扑救与应急准备工作,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丁余平表示,对于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的选址、房屋建筑、库室设置、训练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应当满足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等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而消防车辆以及装备器材的配置,应当与越江桥梁、特长隧道等区域火灾特点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需要相适应。

此外,《条例》还对高速公路救援队员职业保障做出明确规定,依法建立职业健康保障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保障。

(校对 许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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