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2.86亿!江苏这部条例9月起施行,让群众在家门口看好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网底”,被视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各地各部门将如何以良法促善治,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在家门口享受到优质便捷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月9日下午,《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京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广智、省政府副省长夏心旻出席会议并讲话。
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将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近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守护城乡居民健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2022年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达2.86亿,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51.01%。但与此同时,与人民群众更加重视生命质量和健康安全的新需求新期盼相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还存在着不少短板弱项,已成为推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和难点。
(相关资料图)
《条例》是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开展的基层卫生立法,对于江苏进一步健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健康江苏建设,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谭颖介绍,《条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能力提升、内涵管理、上下协作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基层卫生工作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她表示,将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到通精髓、知要义、明职责,让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要求,自觉按《条例》规定办事。同时,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全方位解读,扩大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度。与此同时,将充分发挥《条例》对全省基层卫生工作的规范、促进作用,全面梳理已有的相关政策措施,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紧缺专业可简化招聘程序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能力不高、招人难和留人难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基层医疗的服务能力。如何壮大基层卫生人员队伍规模?
座谈会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健表示,将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根据近年招聘情况对难以形成充分竞争的岗位,在符合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同一岗位报名成功人数和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与该岗位开考比例相同的,可直接采取面试等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对招聘全科、儿科、公共卫生等紧缺专业的,可简化招聘程序。
再者还有基层卫生人员的待遇保障问题。陈健表示,将全面落实工资社保政策,强化基层卫生人员待遇保障。比如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激励要求,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在此基础上,根据年度收支节余的情况,可按照“两个允许”的原则再次增核绩效工资总量。
引导分级就诊,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俞善浚介绍,医保部门将支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不同人群的服务需求和基层医疗机构特殊,完善签约服务包设置,明确收费标准,由医保基金、公共卫生经费和个人合理分担。”
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江苏还实施差异化支付政策。对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可分别比二、三级医院降低15-25个百分点。对严格执行转诊程序,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免收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与此同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待遇水平。目前,江苏已全面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覆盖全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60%以上。持续落实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00元。
加快出台与法规相衔接的配套制度
会上,周广智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新形势下贯彻实施《条例》的使命感责任感。要领会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条例》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强化领导保障责任,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狠抓服务质量。要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快出台与法规相衔接的配套制度,强化人大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为高质量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夏心旻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拿出真招实招硬招,坚决把《条例》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需求。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提高学习贯彻《条例》的实效性,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支持政策、强化协同配合,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现代快报+记者徐苏宁
(摄影 于同化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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