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关注:二手报废车撞上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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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报废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报废车辆所有人、转让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一日,连云港的单某无证驾驶一辆二手报废载货三轮摩托车出行。行至某路口,单某闯红灯通行,结果撞上正逆向行驶、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田某,致使田某摔倒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单某与田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并查明,单某所驾驶肇事车辆系邱某于2013年购买,登记所有人为邱某,检验有效期截止2015年,保险中止期为2014年,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田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单某垫付医疗费1.2万元。经鉴定机构鉴定,田某因该起交通事故致多发肋骨骨折;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八级残疾。为维护自身权益,田某将单某、邱某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38万余元。
法院查明,邱某在明知单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将其所有的、没有保险、未经检验合格、达到报废标准的载货三轮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单某。且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仅交付了车辆及车辆号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单某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单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该起事故应当首先由被告单某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不足部分因双方驾驶的车辆均系机动车,故被告单某应对原告的尚余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邱某在明知单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没有保险、未经检验合格、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三轮车卖给单某,虽然该车后来被查扣,但给单某套牌提供了便利,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酌定由邱某分担被告单某10%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现代侵权法的风险或危险理论,风险的持有者或危险的制造者应当对于由此风险或危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为单某私自挪用转让车辆号牌,但基于邱某先前转让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才使得单某取得利用其牌照套牌其他车辆的机会,获得本不能在公共道路上的运行资格,邱某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报废机动车转让人邱某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车主朋友们,报废车辆只能按法律规定进行报废回收,不能为了眼前利益,整车私售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