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百姓有“医”靠,江苏拟立法推动基层卫生事业发展
1月1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关于《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当天下午分组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有不少亮点,比如拟明确落实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等。
【资料图】
【亮点】
拟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制
△曹伟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任,是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网底,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尚无省级层面的基层卫生立法,立足江苏省情实际,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突出创新创优导向,《条例(草案)》有不少亮点。
聚焦主体机构,《条例(草案)》围绕群众健康需求,突出强基层、补弱项、堵漏洞,拟不断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着力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层卫生服务活动,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等。
坚持健康优先,比如在机构设置方面,拟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卫生资源,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科学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就近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在基本医疗方面,拟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好患者全程诊疗管理。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符合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的服务等。
注重能力提升,《条例(草案)》拟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作为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夯实分级诊疗基础的重要突破口。在机构建设方面,明确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三级以上手术,培育建设基层特色科室等。
强化政策保障,《条例(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协调解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议】
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同病种同一收费标准等
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从江苏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卫生的指导方针和具体要求,内容比较全面,结构比较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总体可行,还有几个方面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比如为切实提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将基层首诊负责制落到实处,更好发挥医疗卫生共同体牵头医院的作用,建议对医疗卫生共同体牵头医院的职责作出规范,其中涉及到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检查检验、卫生技术人员多点执业等内容。
经过前期调研发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缺乏全科医生,这是制约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短板。因此,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建议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保障公民获取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等。
为认真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有效化解大医院“小病大看”、人满为患的困境,还建议针对目前常见同病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鼓励地方勇于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条例草案中增加“鼓励地方选择一批适合基层治疗的常见病种,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同病种同一收费标准,报销政策上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患者倾斜”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