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明知他人盗窃仍放行,被认定为共犯


(资料图)

泰州徐某曹某夫妻俩从事废品回收,与担任某公司门卫的朱某相识,期间经常给对方送吃的和香烟。后徐某与朱某商量,想去其公司偷些不锈钢刨花,得到对方同意。就这样,在朱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情况下,徐某夫妻多次前往公司盗窃,期间朱某还曾帮助搬运赃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事发后,警方将三人抓获,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明知他人盗窃仍予以放行,系盗窃共犯。

△庭审现场

2022年8月的一天,徐某、曹某乘朱某值班的晚上,驾驶轿车至该公司窃取不锈钢刨花,朱某给予放行。盗窃几次后,徐某、曹某不满足仅盗窃不锈钢刨花,开始盗窃该公司车间内存放的法兰盘和柱状体钢铁等物品,朱某发现后并未阻止,仅让其下次不要来了。徐某便又送一盒茶叶给朱某,约定等物品卖掉后另行给予朱某好处,朱某欣然收下,后干脆帮助徐某搬运公司法兰盘等物品至徐某车上。

据悉,徐某夫妻在2个月内盗窃作案8次,徐某将盗窃的法兰盘藏匿于某砂石厂内,将盗窃的不锈钢刨花、柱体废钢铁予以销赃,销赃得款人民币1400余元。经鉴定,被盗法兰盘合计1244.93公斤,价值人民币45245元。

2022年9月底,该公司员工在盘点货物时发现少了部分材料,后通过监控发现自家公司门卫监守自盗,朱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徐某、曹某也相继落网。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朱某系公司门卫,徐某等人正是由于和朱某勾结、合谋,利用其看守公司大门的便利,才能顺利将非法占有的财物运出厂区。朱某利用其看守厂门的便利条件将车辆放行,表面上看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其实此职务之便与单位财物不存在主管、管理、经手的关系,应认为是工作便利。被告人徐某、曹某伙同朱某,并利用朱某看守门卫的工作便利,相互勾结,共同窃取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对曹某、朱某适用缓刑。(通讯员供图)

关键词: 共同犯罪 他人财物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