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老城风貌保护新规,老城南新建筑控高9到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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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更新不能大规模拆除后再开发、老城南控高9米-12米……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保护老城风貌、彰显历史文化名城魅力,南京市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017年,南京曾发布《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通过控制老城高度,较好地保持了老城“近墙低、远墙高;中心高、周边低;南部低、北部高”的总体空间形态,保护和彰显了南京老城的总体风貌。 相较于2017年版本,此次出台《管理规定》新增了高度控制、容量控制、风貌控制和老城有机更新的细化要求。明确南京老城是指明都城范围内,以护城河(湖)对岸为界,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的地区;历史城区则在之前的老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三个片区基础上,新增北京东路历史城区。

《管理规定》指出,为进一步彰显老城风貌特色,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新建建筑高度、不得减少开敞空间的用地面积、不得破坏重要的历史空间关系。为丰富空间形态,老城南历史城区内明清传统民居类型的历史风貌区,局部的新建建筑檐口高度可以适当控制在9米至12米,但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用地强度不得改变、建筑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15%。

同时,《管理规定》还进一步强调了占补平衡,即老城范围内现有的运动场、广场、公园等开敞空间原则上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须占补平衡。位于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内的,除因修复传统格局肌理外,不得占用。鼓励各单位将开敞空间对社会开放。采取占补平衡进行空间置换的,不得将各类开敞空间化整为零。

此外,在城市更新方面,《管理规定》也提出,以成套多层住宅为主的老旧小区,一般不得大规模拆除后再开发。老城有机更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以经济就地平衡为由突破老城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关键词: 管理规定 开敞空间 历史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