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市容也留住城市烟火!《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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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日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了解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新设垃圾分类管理专章,同时回应群众关心热点,明确一定前提下可设置餐饮、集市等,留住城市烟火气。

回应热点问题,一定前提下可设置餐饮、集市

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对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分类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在适用范围方面,《条例》也作出了调整,从设市城市的市区扩大到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

作为较早开展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省份,此次修订,《条例》也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市容环卫责任的相关规定。厘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概念,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通过分项的方式明确市容环卫责任人,对于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则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留住城市烟火气,针对大家关心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回应群众生活关切。《条例》明确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配套设置必要设施;还授权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设垃圾分类管理专章,拒不改正的个人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垃圾分类已成为居民生活新时尚,《条例》新设了垃圾分类管理专章,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总体思路,要求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并重点对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刚性约束力,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尽管《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但对于大部分违法行为,《条例》明确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再给予罚款处罚的执法程序,充分体现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原则。

记者注意到,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卫作业人员薪酬和保障问题,《条例》也做出相应规定,要求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水平,依法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设立环卫驿站等方式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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