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擅自采集人脸信息,顾客“损失”佣金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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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其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并明确公示:人脸识别使用目的为视频安全内部远程巡查,且存储时间为三个月。然而,徐某两次进入该售楼处,其人脸信息就被采集并存储了半年,原本会到手的佣金也因此“损失”了,这是什么原因?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2021年6月,徐某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至该售楼处看房,但未买房。2021年12月,在B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又至该售楼处看房,并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时,该工作人员承诺,可将支付的成功销售商品房佣金的50%返还徐某。于是,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然而,某房地产开发商根据人脸识别系统发现,徐某曾于2021年6月到访过售楼处,虽其于2021年12月又至售楼处买房,但已超过30天客户保护期,因此,徐某买房时已属于自然客户,不再归属于任何中介机构客户。那么,徐某也拿不到这笔承诺返还的佣金。
对此,徐某认为,售楼处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采集存储并传递自己的人脸等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商删除徐某全部个人信息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商为判别客户来源,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擅自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收集、储存、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部分,徐某时隔半年两次由不同中介机构带看房屋,依据与中介机构的约定,徐某为自然客户,属于自主经营行为,且中介机构也无异议,因此,达不到中介机构佣金结算的条件,徐某更拿不到这笔承诺的佣金费。最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因侵犯个人信息向徐某赔礼道歉(已履行),并驳回了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近年来,人脸识别系统用于各开发商售楼处已是普遍现象。购房人步入售楼处,其人脸信息即被采集、上传至开发商后台系统,开发商将人脸信息作为区分自访客户或渠道拜访客户的依据,进而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销售佣金。
本案中,开发商对购房人来源进行判客,控制企业销售成本,属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但未向购房人或来访人如实告知运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信息、使用目的及储存期限,未征得购房人或来访人明确同意,则其擅自采集、储存、使用其人脸信息进行判客的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 谢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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