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倒送医治疗后死亡,能否按意外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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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给村民们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村民老李去世后,家属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但却遭到了拒绝。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据了解,老李在家中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一周后,老李接受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谁知几天后,老李出现了突发脉氧下降、神志不清、肺部感染等病况,立即转入EICU治疗。但由于病情过于危重,老李还是离开了人世。

村民委员会给村民们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明确保障内容包括60000元每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此份保险的条款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该份保险明确解释,所谓的意外伤害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老李家属得知有这份意外身故保险后,便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面对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老李的死亡与其摔倒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而是其自身基础疾病以及手术后病情恶化造成,故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事故原因时,应当遵循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确定近因后,再判断该事件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进而认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本案中,老李生前于保险期间内摔倒,致右胫腓骨骨折并入院接受手术治疗,从病程来看,其死亡是多个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结果。无证据证明在老李医疗过程中发生了足以中断前、后因,并可作为独立原因的介入因素时,老李的摔倒属于近因,即对其死亡起到决定性、有效性的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认定老李的不慎摔倒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该事件属于案涉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在意外险索赔中,分析事故原因时采用近因原则,旨在判断引发损害结果的最直接原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进而确定保险责任的承担。在多项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情形中,各种原因持续不断发生,前因对造成后因具有高度盖然性,后因是前因自然、直接发展的结果。多项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是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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