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速讯:《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首设自动驾驶条款,数据存储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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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路畅人安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3月29日下午,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首设自动驾驶相关条款,拟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与此同时,拟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据了解,截至2022年底,全省道路总里程近22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5100公里,全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近250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3300万人,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凸显,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条例(修订草案)》采用全面修订的方式,拟通过立法解决一些根本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共9章89条。这其中亮点多多。

比如,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涉及部门多、环节多、链条长和长期以来管理职责不清、合力不强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拟新增“源头预防、协同共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完善政府领导责任和领导管理机制,并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等。

坚持便民利民,积极创新优化服务措施,《条例(修订草案)》还对近几年实施的“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撑,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明、凭证的,当事人可以免予提交,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明确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处理交通事故,细化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相关规定,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自动驾驶已经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就有与此相关的条款,拟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还坚持教育为主,充分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轻轻重重”以及兼顾效率的原则。拟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采取教育方式纠正;提高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等。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不少建议,比如,《条例(修订草案)》在有关预防道路交通拥堵的内容还不够充实,建议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的情况和原因,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

(摄影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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