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观察:热销花草茶海报频频“撞款”,背后的著作权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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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是一名广告制作人,张某则是某花草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谢某制作广告海报后,自己申请了海报的著作权,其所在的公司还擅自使用,侵犯了真正的原创谢某的著作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7年,张某委托谢某为其售卖的花草茶制作2张广告,谢某制作后即用在被告的花草茶柜台,作广告宣传使用。2018年,谢某成为张某公司的花草茶加盟商,成为加盟商后,谢某又自己制作了3张广告,用于花草茶的广告宣传。

之后谢某发现,上述5副广告,均被张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且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张某。另外,张某还将上述5副美术作品,免费排他性授权给张某的所在花草茶公司使用,而该花草茶公司又以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对多个商家、个人提起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于是,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并撤销上述5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5幅作品,谢某均提供其创作过程的原稿及原告创作时使用的电脑的原始载体,并对创作背景、经过进行了阐述。而张某明确表明自己并不会广告设计,虽称上述5幅作品委托其他人创作,但并未提供具体委托他人相应证据,且称电脑损坏,无法提供电子稿件。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上述5副美术作品均是张某通过第三人从谢某处获取,其中2副作品虽由张某委托谢某创作,但委托人和受托人对著作权权属未作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谢某,故谢某才是该5副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而张某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5幅作品登记在其名下,并以其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将案涉5幅作品的著作权排他许可去其花草茶公司使用,并授权花草茶公司可以公司的名义维权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谢某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谢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该案判决后,张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作品登记证书通常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明,但著作权登记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其既不创设著作权亦不处分著作权,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著作权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作品登记证书只是作为作品权利主张的初步证据,加固了登记著作权人与作品之间的联系。

但是,当此种联系存在足以推翻的事实时,应按客观事实情况,认定作品的实际作者和著作权人,并判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以达到对实际权利人知产产权的切实保护。而实际权利人也可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向著作权登记机关申请撤销错误的作品登记证书,并依据事实对作品进行重新登记。

通讯员郭孝玲现代快报+记者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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