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告女儿,希望她“常回家看看” 世界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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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女儿每个月给200元赡养费,并回家看望我两次。”75岁的孙父自从老伴去世后,长期独居,深感孤单。而他认为女儿孙某常年不看望自己,未尽赡养义务,遂向盐城一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孙某经济条件较差等,法院要求孙某不需要支付赡养费,但每月应探望其父两次。

孙父退休金每月5000元左右,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但是老伴去世后,长期独居。其女儿孙某没有工作,家庭开销靠其丈夫打零工维持。

孙父认为孙某常年不看望自己,未尽赡养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回家看望两次。而孙某认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孙父虽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但每月领取的退休金5000元左右,且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根据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足以保障其目前的生活和医疗所需。而孙某经济条件较差,生活拮据,支付赡养费确有困难。但孙某作为子女有义务探望父亲,对其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孙父亦应体谅子女难处,双方应互谅互爱,通过沟通和陪伴消除彼此隔阂。

法院故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被赡养人的意愿,对孙父要求孙某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孙某每月应探望其父两次。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判决后,孙某和丈夫每月均按时回家探望照顾孙父。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被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好,足以保障生活和医疗所需,而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差、金钱给付能力不足,因“家”制宜,合理确定了义务的履行方式。通过判决形式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保护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促进家庭关系尽快恢复和谐,让“空巢老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亲情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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