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讯!江苏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一次性培训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双减”即将实施满两周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是“双减”工作的重要内容。5月24日,江苏省教育厅召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省教育厅副厅长曹玉梅介绍《实施意见》的政策背景及主要内容。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

当前江苏有205家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资料图】

《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和组织领导体系,对推动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介绍,江苏目前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05家,已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1600余家,未来陆续还有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需要制定较为系统的政策文件,对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资质、从业人员、培训安全、培训时间、培训材料、招生宣传、收费管理、预收费资金等方面做出全面规范,以指导各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

曹玉梅表示,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有利于各级政府部门全面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

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审批,依法制定完善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

《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后,再到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的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再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实施意见》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资质、公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对校外培训材料要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要分别建立培训材料审核队伍,对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文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实施意见》规定,招生简章须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实施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

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一次性培训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

《实施意见》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街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或等级测试。

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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