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非洲象、抹香鲸等野生动物,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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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非洲象、白犀、抹香鲸、海象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该如何判?6月5日,盐城中院召开“6·5世界环境日”暨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盐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蔡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引发关注。

2021年3月至6月期间,蔡某某多次销售象牙制品给毛某某,林某某为二人交易进行联络、送货、收款。而毛某某购买象牙、犀牛角、盔犀鸟制品后,又销售给孙某某、邹某某,孙某某购买象牙制品后,销售给王某某、董某。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周某向闫某、范某某购买象牙、抹香鲸、河马、海象制品后销售给他人。上述非洲象、白犀、抹香鲸、盔犀鸟、河马、海象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海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据统计,蔡某某收购、出售,林某某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和边角料4000多克,价值93万余元;毛某某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3000多克,价值17万余元;孙某某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2000多克,价值8万余元;周某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700多克,价值11万余元;邹某某收购野生动物制品150多克,价值3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等六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毛某某、孙某某、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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