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员工试用期后又将其辞退,法院:补工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小程入职某公司,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3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公司又再次与小程协商约定延长了2个月试用期。后来,因小程拒绝工作地调动要求,公司便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程因此告上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21年8月,小程入职苏州某公司设计助理岗位,工作地点为苏州市姑苏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转正后工资8000元/月,试用期间月度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以后,公司与小程约定延长了2个月试用期。

2022年8月,该公司因苏州的经营场所将不再办公,与小程协商调至上海工作,小程予以拒绝。9月下旬,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公司因办公地点发生变化,于2022年9月8日书面(微信)通知你,但你拒绝接受到新的办公地点继续上班。鉴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10月8日即解除。

接到通知后,小程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外,还要补足其延长的2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3200元。但该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延长试用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未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期限,公司不应支付延长试用期工资差额。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之后,公司与小程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2个月,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此时,这个约定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与小程关于延长2个月试用期的约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应补足小程延长的2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3200元。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试用期,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和员工各自对对方的考察和适应的过程,但试用期不是“免责期”“任性期”,用人单位不可任意而为。

(校对 许元华)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