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为对方买房出资,分手时可以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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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风俗习惯,彩礼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送的财物。如果恋爱期间奔着结婚,为对方出资买房,又没明确为彩礼,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晓琴和晓凯(均为化名)曾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晓凯带着晓琴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公寓,他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支付了共计8万余元的首付和税款,以晓琴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房产证也办在晓琴名下。每个月初,晓凯还会向晓琴转账2000余元用于还贷。

房子面积不大,但是很温馨。简单装修后,晓凯就住了进去,周末时晓琴也会过来一同居住。但是,相恋两年后,两人以分手结束。晓凯要求晓琴向其返还花在房子上的钱,包括当时的首付款、税款,以及共计转给晓琴的月供3万余元,晓琴则认为,晓凯所出资金系其表达感情的普通赠与,拒绝返还。最后,两人为此闹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在现代社会属于比较大额的固定财物,晓凯为登记在晓琴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今,双方已经分手,晓凯主张返还上述款项应予支持。考虑双方交往、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情认定,由晓琴返还晓凯8万元。一审判决后,晓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一方为了培养感情而赠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已经赠与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比如转账“520”“666.66”“1314”、购买纪念日礼物、共同旅行等。

不过,若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其近亲属自愿赠与另一方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最终又没能结婚,赠与行为便失效了。如果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法院就可以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应该返还的数额。

(校对 李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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