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精选!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又一创新!《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全链条解决污染物“上岸难”
长江江苏段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廊道和水生物资源宝库,也是黄金水道的“钻石航段”,发达的航运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11月25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让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问题有法可依,是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的又一次创新,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7成货运量集中在江苏段
【资料图】
明确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源头活水。长江江苏段沿江拥有亿吨级大港8个,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船舶货运量超过20亿吨,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其中散装液体危险货物7000万吨,居全国首位。船舶体量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量大,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问题不容小觑。
《条例》共9章69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这项立法的出发点,就是在长江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补充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规范。”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小鹏介绍,例如,《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以及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等先进经验通过法规进行固化。
此外,《条例》明确要求“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禁止内河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妥善解决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船舶的污染物接收问题,以及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无法可依的问题,对提高船舶防污染执法效率意义重大。
专设“区域协作”章节
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
航运具有流动特性,船舶跨市甚至跨省流动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给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带来挑战。
对此,《条例》坚持区域协同、共同治理,推动苏、沪、皖三地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条例》中专设“区域协作”一章,重点解决船舶污染防治跨区域联合监管的难题。
一是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二是要求联合监管各部门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船舶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三是提升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整体应急能力,共同应对重大或者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
“此外,三省市还就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的停泊作业,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送交期限,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等关键内容达成相关共识。”夏正芳透露,据了解,上海与安徽的立法也在按计划进行之中。相信,这次协同立法是长三角地区的又一次创新。
从船到岸全链条规范
实行联单闭环管理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船舶作业活动引发的污染,《条例》对此一一明确规定。
比如,明确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等主体的污染防治职责。明确不符合排放控制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交岸处置,禁止船舶污水直排;明确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的污染物接收义务。
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细化长江保护法中关于岸电建设、改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岸电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职责,强化岸电供受电设施新建和改造过程中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要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同时明确禁止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开舱通风。设定船舶黑烟防治条款。
在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五章对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油供受、过驳、打捞等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等各个环节,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条例》还突出科技赋能,明确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于同化/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