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变牧场,家属起诉获赔偿

清明前夕,家住内蒙古的张先生携家人专程来到徐州祭拜外祖父母,竟发现墓地“不知所踪”,所在处已成为一座牧场。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毁坏墓地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某牧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金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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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祭拜,墓地“消失”

上世纪60年代,张先生的父母因工作需要调动至内蒙古,张先生及其外祖母也前往内蒙古生活。父母工作繁忙,张先生自幼便跟着外祖母生活,感情极深。

1996年底,外祖母因病去世,为了跟外祖父合葬,张先生及母亲一同将外祖母的骨灰从内蒙古送回徐州市铜山区某村,并按照当地风俗给外祖母和外祖父主持了合葬仪式。

2021年4月,张先生从内蒙古专程前来扫墓时,竟意外发现外祖父母的原墓地区域变成铜山区某牧场。

张先生认为,该牧场兴建时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妥善处理外祖父母的墓地,直接把坟场推平,死者遗骨和遗物不知所踪,遂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某牧业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及损失共计10万元。

另查明,在该块土地流转过程中,因无法与死者近亲属取得联系,经村干部协调,牧场施工方将补偿款及损失5000元赔付给逝者在该村的唯一远房亲属。

法院审理:未联系到近亲属,应予赔偿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墓是一种特殊财产,死者近亲属对它不仅享有财产所有权,还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的特殊精神利益。

被告某牧业公司在建设时损毁张先生外祖父母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行为。对坟墓的侵犯,既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害。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坟墓已经遭到破坏,完全显示不到标的物的原有状况,无法确认实际损失,结合本案实际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综合判定其损失为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坟墓被平确实导致原告精神痛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该某牧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金共计1万元。

法官:私自破坏他人坟墓,须承担物质和精神双重赔偿责任

据主审法官万小永介绍,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物,寄托了死者近亲属的个人感情,承载着生者对死者的哀思,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系死者人格利益具有利用价值,从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及特定地域形成的风俗习惯来看,坟墓是生者追悼先人的特定场所,也是慎终追远的重要寄托,毁损坟墓是民法意义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害赔偿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通讯员万小永李梦瑶现代快报+记者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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