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假打考勤多要加班费,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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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肖某入职某绿化公司,先后担任司机、工程负责人。2021年6月15日,肖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的加班工资共计189880.02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这起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

经法院查明,2020年4月17日前,绿化公司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进行考勤,2020年4月18日起,启用钉钉打卡考勤。在肖某的钉钉考勤记录中,打卡地点较多位于其住处或者住处附近,打卡地点未能与其负责的工地项目相对应。根据绿化公司的举证,存在肖某周末参加喜宴但仍有11小时打卡加班记录的情况,以及肖某个人网络账号显示当天其在爬山、运动但仍有钉钉打卡加班等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4月17日前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考勤,肖某主张的加班属实,对加班工资77391.6元应予支持。但对于2020年4月18日起采用钉钉打卡考勤后的加班情况,基于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肖某的钉钉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大部分加班事实,仅能认定加班工资14734.17元,其余加班工资主张均不合理。

综上,法院核定绿化公司应支付肖某加班工资总额为92125.77元,比肖某主张的金额少了9.7万余元。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打卡考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遵循诚信原则为之。对劳动者而言,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真实的打卡;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应对职工的打卡行为进行管理核查和如实记录。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已知晓劳动者存在考勤不实情况下却仍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堵塞漏洞,存在较大管理疏漏和法律风险。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对职工打卡考勤行为进行科学管理,有效避免虚假打卡引发纠纷,造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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