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完酒“野泳”溺亡,同行者被判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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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渐热,为了避暑纳凉,许多人选择结伴到野外河流、水库、湖泊游泳、捕鱼,如果遇到危险,救援不及时,常会导致溺亡事故发生。当事故发生,同行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上发布了两起因野游溺亡引发的案件。
2022年7月,李某与同事陈某在单位食堂同桌吃晚饭,其间还与陈某共同饮酒,后李某与陈某相约去湖边兜风。途中,遇到沈某一家也打算去湖边赏景,便一同前往。几人来到湖边后,李某一时兴起要下水游泳,陈某与沈某一家好意劝阻但李某仍旧执意下水。后来,李某迟迟没有上岸,众人便一起下水寻找,但最终李某还是溺水身亡。事发后,李某家人将陈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损失的50%即66万余元。
陈某辩称,李某虽喝了酒但意识清醒,且其坚持要去游泳,自己和沈某都劝说过,李某沉下去后也及时报警救助。沈某一家也表示,与陈某等人是半路相遇并在同一地点游玩,对李某是否处于危险境地并无影响。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备一定的游泳技能,应以自身安全为先,下水游泳致溺亡,其自身存在直接过错。
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同饮李某自带的白酒,之后一起去湖边兜风,故陈某对李某负有一定的照看义务,且陈某等人未能及时关注、发现李某溺水,故其对该事故存在一定过错。而沈某一家并未同饮,且只是偶遇,故其对该事故并无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喝酒并有人劝阻的情况下仍下水游泳,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自行负担更大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3万元。
2022年5月,王某与周某等人翻过护栏在某河道内捕鱼。其间,王某不慎溺亡。其家属认为,同行者未履行提示和救助义务,应共同承担40%的责任即50万余元。
周某辩称,事发前,自己曾邀张某一起陪王某捕鱼,但张某因手头有事就没一起去。随后,王某独自坐着轮胎划到河中间放网,自己便和晚到的张某聊天。过了一会儿,听到王某落水,自己立刻下河救其上岸做心肺复苏。张某对此表示,自己是干完活后才过去的,并不是陪他们去的,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周某先往,张某后至,因此,周某和张某都是王某的同行人员。两人在王某下水捕鱼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失。而王某明知案涉河道水深,还翻过河边护栏下水捕鱼,故其亦对事故负有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及张某各赔偿王某家属4万元。
法官提醒,夏季来临,多人结伴出行时,同行的人彼此之间相互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有人出现伤亡等损害后果时,其他参与人员应结合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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