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播报!新修订《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7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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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责任重大。3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据悉,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于同化/摄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志红介绍,条例共6章77条,分别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总体要求、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强化应急救援的基础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依法追究责任。但是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关键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记者注意到,条例中多处增加表彰和奖励的内容,显示出将表彰和奖励作为一种导向。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曹斌介绍,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现金奖励。三是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公开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受理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报告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有的欠缺防护措施,导致一些重大涉险事故。如何防止从业人员重蹈覆辙?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对企业的法定要求。记者注意到,在此基础上,条例还特别强调,对新招录人员、长期离岗或者换岗后重新上岗人员,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后的新上岗人员,都应当在上岗前进行专门知识的培训,同时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还要求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和岗位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保障责任。企业对使用的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应当纳入本单位员工实施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同样重要。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员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健康检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督促履行岗位安全责任,防范员工异常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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